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DM-113-交簡-1206-20241230-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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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志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2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志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鍾志峰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關於「KLB-72231」之記載,應更正為「KLB-7231」、第8行關於「並」之記載後應補充記載「於同日7時36分許,」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雖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就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事實具體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依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本案不得認被告構成累犯,但本院仍以前開前科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除危害自身安全外,亦將對其他用 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高度危險,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駛體積甚大及重量甚重之曳引車上路,更因此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事故,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069號   被   告 鍾志峰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志峰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下午9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 鄉○○路000號住處內飲用高粱酒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翌(13)日上午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7時12分許,行經屏東縣崁頂鄉垃圾車專用道與中正路口時,不慎與黃明華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經警到場處理,並對鍾志峰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試結果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志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27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於109年3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構成累犯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甘若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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