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M-113-交簡-1253-20250117-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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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麗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續 字第7號),嗣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交易字第380號),本院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麗麗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麗麗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於民國111年10月5 日19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與民和路之交岔路口,欲至機車待轉區,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有夜間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靠右行駛,適王意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同向同車道行至該處,兩車相碰撞,王意嵐人車倒地,受有腹壁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及左大腿擦挫傷等傷害。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麗麗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 本院卷第44、4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意嵐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相符(警卷第8-11頁;偵一卷第12-14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診斷證明書、駕籍及車籍資料、現場相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警卷第19-21、25、27-35頁;偵二卷第19-21頁反面),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考有駕駛執照,有其駕籍資料可參(警卷第27頁反面),對於上開規定自不得諉為不知。又事故時乃天候晴、有夜間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可參(警卷第20頁),堪認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則被告駕駛A車未盡前揭注意義務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自具相當因果關係。起訴書雖認被告之過失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惟酌A、B車原駛在同向同車道,且被告僅靠右欲駛至機車待轉區,及被告對其斯時違反上開規定亦坦認在卷(本院卷第46頁),應以其疏於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評價較妥,併此敘明。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另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被告於警 方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憑(警卷第23頁),佐以被告均有按期到庭,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A車上路,本應注意 遵守交通安全規定,仍未盡上開注意義務,令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所為本不應寬恕。又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45萬元成立和解,但未依約履行,告訴人已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3萬多元等情,據彼等當庭陳明,並有和解書可考(本院卷第44-45、51頁),應據以對被告之犯後態度及所生損害等節為適度評價。兼衡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本院卷第13頁),及其當庭自述之智識、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4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子恆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卷證索引》 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85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續字第7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53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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