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TDM-113-交簡-1332-20250304-2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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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政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32號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32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 人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