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TDM-113-交簡-1332-20250304-2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政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32號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32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 人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