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TDM-113-交訴緝-3-20241205-1
字號
交訴緝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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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全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 494號、第4378號、第75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甘全祐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