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TDM-113-交訴-67-20241105-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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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健韋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高健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健韋於民國112年8月20日22時7分許 ,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沿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同路27號前時,本應注意不得蛇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蛇行,適告訴人江燕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行至該處,閃避不及而與被告所騎機車發生碰撞,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左側手部臂疼痛、右側膝部擦傷、胸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交訴卷第87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