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TDM-113-交重附民-2-20241104-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蓮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元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盧献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49號, 即112年度交易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