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M-113-交重附民-24-20250121-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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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陳貴龍 潘秀雲 陳宣妤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秋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複 代理人 簡登豪 被 告 莊紘瑞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鈺豐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