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DM-113-交重附民-30-20250122-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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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楊玉娟 林文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被 告 潘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案號:112年度交訴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榮華被訴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75 號),經原告楊玉娟、林文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前揭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聲明縮減暨聲請移送狀在卷可佐(見重附民卷第37至38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鈺豐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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