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TDM-113-交重附民-9-20241211-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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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李明真 原告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周源 原 告 陳巧芸 陳苑羽 陳宥羽 李黃來好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邱俊傑 天德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川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375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