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M-113-交附民-154-20241030-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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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林朝鴻 被 告 江德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191號, 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1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