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M-113-交附民-168-20241212-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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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8號 附民原告 林明道 附民被告 吳政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