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TDM-113-交附民-85-20241219-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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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林張春珠(地址詳卷) 林美玲 (地址詳卷) 林美霜 (地址詳卷) 林美絨 (地址詳卷) 原 告 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地址詳卷) 被 告 丁枝財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9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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