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TDM-113-交附民-98-20241218-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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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曾令麟 訴訟代理人 吳武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道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2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經本院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可查,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