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TDM-113-侵附民-12-20250306-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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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BG000-A112091(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王文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被訴113年度侵訴字第16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告BG000-A11209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