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TDM-113-侵附民-9-20241023-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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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BQ000-A112012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12A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BQ000-A112012E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法扶) 吳佩珊律師(法扶) 被 告 BQ000-A112012D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0號),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等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案判決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予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