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羈押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TDM-113-偵聲-180-20241025-1
字號
偵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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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志榮 指定辯護人 顏子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2893號),聲請撤銷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志榮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志榮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 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羈押,因被告將於同年10月23日轉往法務部○○○○○○○○○○○另案執行,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 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8日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獲准,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於113年10月23日轉入法務部○○○○○○○○○○○另案執行,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先於1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核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