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TDM-113-原交易-35-20250115-1
字號
原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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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紹鴻 義務辯護人 簡大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 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宣示判決期日,既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倘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予以延展。 二、經查:被告方紹鴻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 於民國114年1月19日下午2時15分宣判,惟因該日為星期日,應行放假,不宜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宗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