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TDM-113-原交附民-12-20241125-1
字號
原交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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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唐正宗 被 告 胡順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9號,後改分113 年度原交簡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