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TDM-113-原交附民-19-20241108-1
字號
原交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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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林祐任 被 告 楊雅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林祐任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楊雅茜之答辯詳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之記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 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