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M-113-原易-39-20241030-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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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原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魯兆麒(原名:廖魯侑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94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 0日,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莉妮 書記官 張語恬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廖魯兆麒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廖魯兆麒(原名:廖魯侑洺)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以分期 付款買賣之方式,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資融公司)之特約商三順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下稱本案機車),約定本案機車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0萬8,364元,分36期繳納,自111年6月25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第1期需繳納3,014元,之後所餘35期每期需繳納3,010元,雙方約定廖魯兆麒僅得善意占有、使用本案機車,在分期價款未全部履行清償前,機車所有權仍屬仲信資融公司所有,廖魯兆麒應依善良管理人義務保管、占有使用,不得擅自處分。詎廖魯兆麒於繳納7期款項後(第8期僅繳納90元而不滿1期之金額),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拒不清償剩餘之分期價款,將本案機車轉售並過戶予第三人,而侵占入己。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張語恬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