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TDM-113-原易-47-20250325-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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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基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9 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基貴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基貴與同案被告王麗華(因罹患有精 神方面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其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之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8月31日14時50分,前往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海豚灣門市(即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第一四九分公司,下稱被害公司),徒手竊取超商內鮮肉包2個、香蕉1包、冰淇淋2個、鐵蛋1包(價值共新臺幣【下同】363元)後,遂由陳基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王麗華逃離現場。因認被告陳基貴與王麗華共同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基貴於本案繫屬之113年11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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