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秘密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TDM-113-原易-80-20250212-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伯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8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邱伯駿因家暴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曾玉婷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和解筆錄、114年2月10日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瀞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207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