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TDM-113-原簡上附民-3-20241217-1
字號
原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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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鍾佳峯 被 告 廖士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上第1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