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M-113-原簡-104-20250121-1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作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作謙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謝作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役齡男子,依法有接 受常備兵役徵集之義務,於接受徵集令後,仍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未報到,妨害國家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徵集,影響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927號   被   告 謝作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謝作謙係民國93年次役男,依屏東縣政府於113年3月15日所 發屏府民役字第11310822500號之113年第e0196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下稱本案徵集令),應於113年4月9日上午6時15分,在屏東客運恆春轉運站集合,前往高雄黃埔陸軍步兵第117旅報到接受徵集,期間為4個月。本案徵集令於113年3月22日由本人簽收。詎謝作謙竟意圖避免兵役徵集,未於上揭指定時間前往上開集合地點或駐地報到,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報到。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謝作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屏 東縣政府113年4月26日屏府民役字第11317271800號函檢附臺灣省屏東縣恆春鎮113年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本案徵集令、兵籍表㈠㈡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 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侯慶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