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TDM-113-原金訴-55-20241120-5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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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A THANH HAI(中文名:何青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7 9號、113年度偵字第3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A THANH HAI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月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HA THANH HAI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為逾期逃逸移工,滯留臺灣2年以上,並且未能提供居住地址給本院,也無法提供在臺友人的住址及聯絡方式,堪認被告居無定所,又被告為逾期滯留之移工,可預見被告為躲避查緝以免遭遣返回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該羈押原因無法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及其他強制處分代替,有羈押之必要,爰經本院裁定自113年7月3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復於113年9月27日裁定自113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有本院訊問筆錄、審理筆錄、押票及裁定在卷足按,核先敘明。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19日訊問被 告對於延長羈押之意見,被告稱: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四第153頁)。審酌被告所涉詐欺等犯行,雖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113年10月22日宣判,然本案既尚未終結,後續仍有上訴之可能,並考量其為逃逸移工,在臺已不具任何合法居留事由,縱有親友得以提供其住宿,亦無以排除倘日後在外經查緝,而有遭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之可能,足認原裁定羈押之羈押原因仍存在,是為確保上訴審判及日後執行之進行,實仍有羈押之必要,倘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是審酌比例原則及國家司法有效性之行使、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維護,再衡酌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審酌被告對於繼續羈押之意見,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