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TDM-113-原附民-102-20241224-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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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林丞祥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吳秀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86 號,即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