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TDM-113-原附民-106-20250108-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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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陳筱文 被 告 吳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請求於民國114年8月前賠償本案遭詐欺之金額共 新臺幣17萬元,如未償還,請依法定利率週年百分之五計算加收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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