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DM-113-原附民-99-20241126-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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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蔡○沂(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漩(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鄭志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原簡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