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25-20241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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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嘉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字第2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嘉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扣案物),分別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份屬違禁物,尚未依法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被查獲而與本案有關之全部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學理上稱為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此係居於查獲毒品如何處理之立場而為規範,惟於具體案件,仍須以該毒品和被告所犯之罪具有一定關係,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除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之情形外,仍須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罪行為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罪行為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 訴字第39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下稱本案);扣案物經送驗後分別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份,且扣案物與本案販賣毒品行為無涉等情,有上開刑事確定判決書、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欣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全卷核閱後確認無訛,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惟查,受刑人於警詢及本案審理中均供稱:當時扣案物都放 在證人潘淩涓車上,她要載我去租車,結果警察來臨檢,我那時候已經被通緝,我看到她被抓就走進租車行躲起來;那些物品跟我販賣毒品沒有關係,都是我自己要施用的等語(見111年度偵緝字第1013號卷第79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1號卷第255頁);復參以證人潘淩涓於警詢中證稱:我被警察上銬後,在我搭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所扣得之扣案物,都是受刑人的等語(見111年度偵緝字第1013號卷第117頁);證人吳建明於警詢中證稱: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證人潘淩涓、彭美鳳及受刑人,從我租屋處出發時,受刑人就將裝有扣案物的包包放置在自小客車後座等語(見111年度偵緝字第1013號卷第237頁);證人彭美鳳於警詢中證稱:警方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都是受刑人的等語(見111年度偵緝字第1013號卷第297頁)。觀諸上情,足認扣案物確為受刑人放置於ASX-6825號自小客車內,縱因受刑人於逮捕、搜索時逃離現場,仍無礙於扣案物於扣案前係由受刑人支配管理之事實,則受刑人持有扣案物之行為,自應另予論處;再者,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物,其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此部分是否另涉持有第二級毒品20公克以上罪嫌;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物,是否另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抑或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均顯非無疑,自宜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末審酌扣案物在未來偵查、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裁定准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暨單位 備註 1 海洛因 1瓶 淨重6.53公克,驗餘淨重5.99公克 2 海洛因 3包 淨重7.19公克,驗餘淨重7.09公克,純質淨重1.85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7包 合計淨重29.556公克,驗餘淨重29.4783公克,純質淨重22.77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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