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41-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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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泓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吳泓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9 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鑑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6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822D005、3822D006)、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附表編號1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及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毒品殘渣袋1個、吸食器1組,因均與其上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意旨認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此部分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036公克) 2 毒品殘渣袋 1個(0.30公克) 3 毒品吸食器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