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56-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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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維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71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逾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陳報已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民國112年8月24日釋放,並因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欣生公司)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2份、欣生公司111年9月8日成分鑑定報告7份等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7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3.5399公克,驗餘重量3.5318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3.5185公克,驗餘重量3.5098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3.5261公克,驗餘重量3.5211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3.5445公克,驗餘重量3.5378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1.3831公克,驗餘重量1.3772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0.8344公克,驗餘重量0.8285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淨重3.4612公克,驗餘重量3.453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