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67-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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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元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9號、112年度緩字第75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蘇元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毒偵字第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3年7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大麻-毒 品原物測試組檢驗後,均呈大麻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及檢驗照片等件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0 大麻 2包 含包裝袋2只,毛重分別為1.11公克、1.2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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