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68-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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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20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敏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 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警於同一時地搜索被告扣得物 品,其中1支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抽驗,呈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等件在卷可參,可認上開扣案之注射針筒16支均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警於同一時地搜索被告扣得物 品,經警方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該吸食器1組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㈤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0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901公克) 0 注射針筒 16支 0 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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