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83-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騰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經查,被告黃騰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因犯 罪嫌疑不足,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8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0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7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0 吸食器 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