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86-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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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家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38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蔡家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逾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陳報已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出所,並因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9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6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均確呈嗎啡、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毒品吸食器1組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聲請意旨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此部分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0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010公克) 0 注射針筒 2支 0 毒品吸食器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