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88-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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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偵字第5439號、113年度聲沒字第2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張晉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6月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1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被告113年1月28日遭警查獲持有毒品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屏東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5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860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4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0 海洛因 3包(含包裝袋3只,驗餘淨重共1.19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4包(含包裝袋4只,其中1包檢驗前毛重1.619公克、檢驗前淨重1.373公克、檢驗後淨重1.363公克),4包毛重共4.0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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