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89-202411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4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7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文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7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欣生公司)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公司民國112年11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B09D006號)等件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771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