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91-202410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坤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43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 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謝坤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4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 重0.2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4日屏檢錦宙112戒毒偵30字第1139023583號函(見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卷第53頁)、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卷第55頁)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