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92-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顯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 零點壹玖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3年8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 量0.1908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