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94-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獻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5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藥鏟及鑰匙吊飾各壹個均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獻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藥鏟及鑰匙吊飾各1個,經警以 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均呈嗎啡、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