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97-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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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鈞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44號、112年度偵字第164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 參點柒壹伍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柯鈞祐前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2年度偵字第164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又本案係因旅館人員報案於房間內查獲毒品,但經上述偵查 後顯已無從再追查該等物品當時是否作為供其他人施用或持有等,而責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之實益與必要。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7152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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