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M-113-單禁沒-199-202410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3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參肆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信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6月20日釋放出所,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 0.341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2年9月28日函文(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649號偵卷第25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649號偵卷第26頁)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