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03-202410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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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0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郭家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1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4118D091、4118D092)在卷可憑(見第1043號偵卷第101至103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見屏東分局警卷第12頁、第15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同上警卷第77至83、89至9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684公克 2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092公克 3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4 藥鏟 1個 5 注射針筒 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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