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07-202410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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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恩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47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2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壹 陸參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石恩宇本案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於其前案(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17、318、319、320、321號)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該次保安處分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28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簽呈在卷可稽。 ㈡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6 3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憲兵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屏東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44號卷第25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見屏東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44號卷第28頁)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