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16-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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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誠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74號、112年度緩字第100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王誠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5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2月,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6日止;遵守或履約期間為112年7月17日至113年7月16日),嗣於113年7月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該案中,為警查扣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經警以聯華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9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見警卷第49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見警卷第51頁)、檢驗照片(見警卷第65頁)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含微量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視同第一、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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