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19-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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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7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4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吳振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12日釋放出所,經檢察官以113年毒偵字第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各1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648號偵卷第25至26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字第648號偵卷第17至18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扣案附表編號1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附表編號1之包裝袋1只及附表編號2之物,因均已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在內,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均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1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648號偵卷第27頁)在卷可佐,因已殘留海洛因在內,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806公克 2 吸食器 1組 3 藥鏟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