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20-20241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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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1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洪嘉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1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794號偵卷第34頁、112年度毒偵字第775號偵卷第21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成分鑑定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794號偵卷第41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4日成份鑑定報告(見112年度毒偵字第775號偵卷第64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636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00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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