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25-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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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青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8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 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青燕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 年3月2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壹1只,驗餘淨重0.2 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69號卷第89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