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27-20250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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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博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89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左博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2張、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8紙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9日成份鑑定報告2紙在卷可憑,可認上開扣案物均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7.1348公克。 2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3915公克。 3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243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5403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6507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6881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4521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5328公克。 9 捲菸 1支 10 藥鏟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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