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DM-113-單禁沒-230-20250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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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皓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8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洪皓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其中1個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 篩檢試劑抽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參,可認上開扣案之殘渣袋2個均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在卷(見屏警分偵字第11231985700號卷第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殘渣袋 2個 2 針筒 11支 3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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